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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千橡败诉

“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千橡败诉

作者:佐生软件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2103    更新时间:2010/10/27    

 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千橡开心网(kaixin.com)败诉,不得使用“开心网”相同或相近名称,同时,千橡开心网须向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aixin001.com)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判决称: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驳回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千橡互联公司作为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千橡互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千橡互联公司明知其所经营的“开心网”(kaixin.com)涉嫌侵权,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将该网站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千橡网景公司经营,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千橡互联公司未及时向本院告知上述与本案审理具有重大关联的事实,致使本案审理期间延长。本院据此认定,千橡网景公司在受让“开心网”(kaixin.com)后,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的行为,亦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年10月28日、今年6月30日,“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曾两次开庭审理,不过均未当庭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披露了该案主要纠葛点。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aixin001)诉称,该公司2008年3月创办了“开心网”(www.kaixin001.com),并拥有“开心”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年10月,kaixin001从媒体看到“山寨版开心网”报道。经法院调查发现,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4日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www.kaixin.com),且网站名称,服务功能、对象、内容与自己网站完全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导致自己的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大量潜在用户流失。kaixin001认为,千橡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商业原则,不费任何力气就取得了自己公司经过精心策划、辛勤劳动和开拓创新而取得的竞争优势,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致使自己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故请求判令千橡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千橡公司曾辩称,公司现已不是“开心网”的经营者,kaixin001所诉主体有误,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据了解,千橡开心网将就此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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